(2016)沪0101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199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66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何某某 出生年月 1995年7月22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居住地 浙江省杭州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杜某某) 起诉书文号 沪黄检诉刑诉[2016]61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3月25日10时许在本市汉口路、浙江中路路口的皇冠网吧内,趁被害人孙某某瞌睡之际,窃得其放于胸前桌上的一部小米MI4LTE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67元)后逃逸。2016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福州路肯德基餐厅门口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霁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