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阿法民裁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5-06-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夏依满、托和塔尔与加尔斯、阿尼汗赡养和财产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依满,托和塔尔,加尔斯,阿尼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08号原告:夏依满,女。原告:托和塔尔,男。被告:加尔斯,男。被告:阿尼汗,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赡养和财产权益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1995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依满、托和塔尔撤回起诉。审判长 许兰新审判员 申国勤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