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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阿法民裁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5-06-1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夏依满、托和塔尔与加尔斯、阿尼汗赡养和财产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依满,托和塔尔,加尔斯,阿尼汗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08号原告:夏依满,女。原告:托和塔尔,男。被告:加尔斯,男。被告:阿尼汗,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赡养和财产权益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1995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依满、托和塔尔撤回起诉。审判长  许兰新审判员  申国勤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