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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468号

裁判日期: 1995-05-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蔡川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6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蔡川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一九九五年五月七日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X小区X栋X单元X号。曾受法律处分2016年1月9日因吸毒被邛崃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3日因吸毒被邛崃市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11月17日因吸毒被邛崃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3年。强制措施2017年5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承恩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24号指控事实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蔡川在邛崃市XX镇XX村X组X小区X栋X单元X号自己家中多次伙同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蔡川在自家寝室内伙同并容留王某某、高某某、杨某某、何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蔡川在自家寝室内容留王某某、杨某某、何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蔡川在自家寝室内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6年11月18日6时许,被告人蔡川在自家寝室内容留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蔡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5月5日,被告人蔡川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当日,被告人蔡川因吸毒和吸毒成瘾严重,被邛崃市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800元和强制戒毒2年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蔡川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判决理由被告人蔡川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蔡川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蔡川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结果被告人蔡川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16日止)。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江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