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5)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5-05-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加那提债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加那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王治国,男。被告:加那提,男。本院在审理王治国诉加那提债务一案中,原告王治国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双方自愿协商清偿债务的,被告方愿意于近日内还清债务,原告方也表示同意,并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人承担。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