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1995-05-30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加那提债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加那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王治国,男。被告:加那提,男。本院在审理王治国诉加那提债务一案中,原告王治国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双方自愿协商清偿债务的,被告方愿意于近日内还清债务,原告方也表示同意,并向法庭递交了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治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人承担。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日书记员 段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