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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阿法民裁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1995-05-1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陈鹤乾与陈鹤军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04号原告:陈鹤乾,男。被告:陈鹤军,男。原告陈鹤乾诉被告陈鹤军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陈鹤乾的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执行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陈鹤军在敦煌市三危乡金矿林场的财产。二、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申 国 庆审判员 段 晓 明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