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阿法行判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1995-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郭其君不服阿克塞县审计局财务收支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其君,阿克塞县审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1995)阿法行判字第01号原告:郭其君,男。被告:阿克塞县审计局。法定代表人:哈比亚西,审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秀兰,女。委托代理人:祁瀛,男。原告郭其君不服阿克塞县审计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阿审决字(93)第08号关于阿克塞县土地管理局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财务收支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郭其君、被告法定代表人哈比亚西、委托代理人刘秀兰、祁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阿克塞县审计局认定原告郭其君在担任阿克塞县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期间,单位违纪金额达15147.58元,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原告人处以两个月基��工资283元的罚款,为此,原告不服诉之法院,认为被告对其的处理不公正,处罚失当,要求审计局改变其不公正的处理,撤销错误的处罚决定,给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经审理查明:阿克塞县审计局对阿克塞县土地管理局(原告郭其君任副局长)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经审计认定郭其君等四人多领差费1580的元、伙食补助费3024元、中、晚、节、假日加班费3450.72元、购买违控商品(毛毯)237元、着装款6855.86元,以上合计为15147.58元,为此阿克塞县审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对单位处以违纪金额15147.58元的20%罚款计3029.52元,第四条,对主要负责人郭其君处以两个月基本工资283元的罚款。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底以前上交审计局审计专户。上述违纪金额有被告提供的取证���为凭。本院认为:原告郭其君在担任土地管理局领导时,对单位的财务支出管理不善,多次出现违纪问题,被告阿克塞县审计局经过审计认定的违纪金额15147.58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引用国务院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原告郭其君处以两个月基本工资283元的罚款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阿克塞县审计局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阿审决字(93)第08号,关于阿克塞县土地管理局一九八八年至-九九一年财务收支的审计结论和决定。二、诉讼费60元,由原告郭其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乌斯满审判员 申国庆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秀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