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阿法民裁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1995-03-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某某与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某某,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05号原告:阿某某,男。被告:比某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比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有和好的愿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的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人承担。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