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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阿法民裁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1995-03-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某某与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某某,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05号原告:阿某某,男。被告:比某某,女。本院在受理原告阿某某诉被告比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阿某某于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双方有和好的愿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阿某某撤回起诉。二、本案的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人承担。审判员  康秀琴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晓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