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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104刑初68号

裁判日期: 1995-02-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68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马某某 出生 日期 1995年2月1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424199502103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天舒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8﹞4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1月30日6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DP****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莲湖区劳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稍门十字北侧100米附近时,与被害人周光红驾驶的陕AU2080号出租车相撞,致一名乘客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马某某血醇浓度为117.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