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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阿法民裁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1995-10-0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杰恩斯汉与斯兰非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杰恩斯汉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5)阿法民裁字第10号原告:杰恩斯汉,男。被告斯:兰非,男。原告杰恩斯汉诉被告斯兰非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迸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九九二年秋我侄女结婚时,人大主任考肯在团结乡牧民卡依扎提家代放的一头黑公牛犊给了我。一九九三年春卡依扎提和其儿子替考肯将该牛犊转交给我,当时这头牛的右耳后有横切记号,左耳尖有切割记号,还有肚脐四周,胸处都有白色毛。我在当场右耳后的横切记号改了半圆形,左耳后重新打了半圆形记号。当年该牛正一岁,今年三岁,本乡牧民尼叶提老人也勘查口齿证实了这头牛今年3岁的事实。今年8月24日我来县城时被告儿子未通过我从海子把牛拉到县城,侵犯我的财产所有权。被告辩称:该牛于一九九一年六月所生的,一九九二年七月我次子和哈瓦依在牛的左耳后打了横切记号,右耳后打了半圆形记号,并在臀部右侧打了“十”烙印,还有尿道口,腹股沟处都有白色毛,此外,此牛的左侧腋窝有圆形的白色毛,这是我记的喑记号。本院认为:被告从原告处拉走该牛是事实,但是,被告的答辩和证人出的证据,同我院的勘验结果一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永 虎审 判 员 康 秀 琴代理审判员 阿尔斯坦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文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