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阿法经裁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1995-10-05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齐应先与盛洪杰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应先,盛洪杰,茹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4)阿法经裁字第11号原告:齐应先,男。被告:盛洪杰,男。第三人:茹英,男。原告齐应先诉被告盛洪杰债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多次传唤被告。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乌 斯 满审判员 田 永 虎审判员 康 秀 琴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