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488号
裁判日期: 1995-01-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雄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8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雄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日期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前科情况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7年4月3日刑满释放。强制措施2017年6月1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8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唐怡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5日晚,被告人张雄到邛崃市临邛街道东虹路165号康佳旅馆开房入住2-1号房间。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来到张雄的房间,邀约张雄一起吸食毒品。二人购买矿泉水、吸管和锡箔纸回到房间制作吸毒工具。中途,张雄离开房间在旅馆外遇见高某某(2002年7月12日出生)和黄某某某(已行政处罚),便邀约二人到其房间吸毒。张雄将高某某和黄某某某带到房间内,与张某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张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6月6日早晨,张雄离开房间到邛崃市临邛街道东虹路静心网吧上网。当日10时许,公安民警到静心网吧巡查,见张雄神色紧张,形迹可疑,遂对其盘问,张雄即主动交代了与高浚鑫、黄叶江涌和张某某共同吸毒的事实。随即,公安民警将张雄传唤至邛崃市公安局文君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尿检,张雄尿液甲基苯丙胺呈阳性。2017年6月6日,张雄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张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雄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雄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盘问,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张雄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雄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杜京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