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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1995-01-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建全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212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建全出生日期1995年1月2日职业务工性别男中共党员否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万州区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6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6〕2135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指控事实2016年8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建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49mg/100ml)驾驶二轮燃油助力车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新市中街与育英南路交叉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建全驾驶车辆的车速为56KM/H-61 KM/H。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建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郑乐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