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46号
裁判日期: 1994-08-1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石启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46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石启平 出生日期 1994年8月16日 民 族 X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 住 址 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泸州市 前 科 无 辩护人 黄强,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制措 施情况 2016年11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及公诉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胡兴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9号 指 控 事 实 2016年11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石启平窜至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公元”小区X栋X单元,趁无人之机,通过攀爬管道并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单元楼X号被害人熊某某家中,将放在客厅饭桌上的白色“小米牌”4C型号手机一部盗走。被告人石启平在盗窃得手准备开门离开房间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挡获,随后公安机关将其挡获归案,现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石启平系坦白、初犯,被盗财物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启平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石启平系犯罪未遂,坦白、初犯,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启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石启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石启平无犯罪前科,被盗财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启平盗窃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与此相符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关于被告人石启平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启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安光荣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