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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1994-08-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黄道炎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12刑初24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黄道炎 出生日期 1994年8月1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 周宏森、于志中 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7)240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黄道炎于2017年3月30日22时50分许,驾驶苏xx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崂山区辽阳东路西向东行驶至深圳路路口,遇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例行检查,被告人黄道炎为逃避检查,强行驾车逃离。期间,轧协警赵龙龙右脚,撞向停放于道路前方的鲁xx号警车、鲁xx号夏利轿车、道路护栏(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8 085元)。被告人黄道炎于同年4月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黄道炎已赔偿护栏等损失人民币10 500元,分别赔偿鲁xx号轿车车主岳金平、协警赵龙龙人民币7 000元、5 000元,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黄道炎系自首、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建议适用缓刑。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道炎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黄道炎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道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霍 静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