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内0202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1994-04-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白振海、赵卫龙等与张占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海,赵卫龙,王林,李培军,冯天祥,郑利平,张占元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内0202民初887号原告:白振海,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赵卫龙,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林,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培军,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冯天祥,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利平,男,197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占元,男,36岁。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海,赵卫龙,王林,李培军,冯天祥,郑利平诉被告张占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白振海,赵卫龙,王林,李培军,冯天祥,郑利平自愿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占元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海;赵卫龙;王林;李培军,冯天祥,郑利平撤回对被告张占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培录二〇一八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