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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622号

裁判日期: 1994-03-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6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三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高中职业个体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身份证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87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24日21��许,被告人刘子豪酒后驾驶鲁GC6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与富春江路路口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子豪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2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刘子豪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子豪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子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