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1994-10-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雍学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4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雍学辉性别男民族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日期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XX街道XX村X组。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XX街道XX村X组。强制措施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5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忠诚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441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雍学辉在邛崃市文君街道西街谢巷子89号附1租住房内,多次容留李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2日中午,被告人雍学辉在其租住房寝室内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4日晚,被告人雍学辉在其租住房寝室内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雍学辉在其租住房寝室内容留李某吸食甲基苯丙胺。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认罪情节辩解意见被告人雍学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审理查明的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另查明,2017年6月16日15时20分许,公安机关到被告人雍学辉租住房二楼寝室,将涉嫌吸毒的雍学辉、李某抓获,并从房间内桌子上搜查出吸毒工具冰壶一个,未吸食完毕的甲基苯丙胺一小包。当日,被告人雍学辉因吸毒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4日的行政处罚。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雍学辉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判决理由被告人雍学辉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到案后,被告人雍学辉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雍学辉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雍学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雍学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和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小包,予以没收。(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朱勇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杜京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