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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1993-03-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杨有成与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有成,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3)阿法民裁字第02号原告:杨有成,男。被告:河南省海口中原工贸公司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法定代表人:张应军,物资采购站站长。原告杨有成诉被告三门峡市物资采购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汇往阿克塞县邮电局现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告张应军汇往阿克塞县邮电局(县招待所101号曲文刚)的汇款三千元。(账号127——11阿克塞县工商银行)审判长 田 永 虎审判员 许 兰 新审判员 别尔德汉一九九三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秀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