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0406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1993-02-0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金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06刑初7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金星
 
 
 出生日期
 
 
 1993年2月9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居民身份证号
 
 
 住 址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
 事由
 
 
 无
 
 
 
 
 被采取强
 制措施
 情况
 
 
 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三日,并依法延长至七日。同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潘检刑诉[2018]61号
 
 
 
 
 指控事实
 
 
 2018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金星驾驶皖DQ672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金星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0mg/100ml,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金星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206.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星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有悔罪表现。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星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金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雷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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