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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1993-12-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雪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483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吴雪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出生日期 1993年12月1日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 住所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科 情况 2017年5月9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 强制措施 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胡兴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74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9日上午10时30分许,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大面派出所民警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金茶路XXX号某酒店例行治安检查时,在该酒店XX号房间内现场挡获正在吸食毒品的被告人吴雪、涉案违法人员彭某两人。后民警在被告人吴雪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的一化妆瓶内查获用卫生纸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经现场称量,净重13.39克。另在其手提包内的钱夹内查获一袋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经现场称量,净重1.07克。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有期限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吴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46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吴雪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涉案毒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审 判 员 安光荣 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