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547号
裁判日期: 1992-09-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杨梦怡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547号 被告人 身份情况 姓名 杨梦怡 出生日期 1992年9月15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新津县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陈谷祥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54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29日23时54分许,被告人杨梦怡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川Axxxx的灰色骐达牌小型轿车由本市九眼桥向双流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武侯区望江路九眼桥下隧道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交通民警临检查获,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86.9mg/100ml。后经鉴定,被告人杨梦怡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85. 5mg/100ml, 已达醉酒标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辩护意见 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杨梦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城市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梦怡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梦怡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梦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判员 李毅 二○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史雅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