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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1992-09-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温国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58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温国瑞 出生日期 1992年9月1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大学文化  职业 公司职工 住址 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17年7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55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温国瑞酒后驾驶鲁BXXXXX号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格兰德外语学院时,与停在路边的公交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温国瑞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检验,在送检的温国瑞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5mg/100ml。经青岛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市北大队认定,温国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后被告人温国瑞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国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温国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温国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执行起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 尉 罡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