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阿法民裁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1992-07-15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半个洼石棉矿与李建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李建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民裁字第03号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半个洼村石棉矿(以下简称半个洼石棉矿)。法定代表人:袁桐林,矿长。被告:李建军,男。原告半个洼石棉矿诉被告李建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拒不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如下:一、依法将被告李建军于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在中国人民农业银行阿克塞县支行的定期存款本息全部划拨,划入我院89-5账号。审 判 长 贾尔恒审 判 员 吴秀祥代理审判员 许兰新一九九二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