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民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1992-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业诉被告孙继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民字第1317号本院于1992年7月4日对原告王洪业诉被告孙继姝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1992)民字第1317号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书中被告孙继姝的“继”字有误,现更正为“际”。即孙际姝。审 判 长 丁占生审 判 员 王凤霞代理审判员 潘 力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