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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民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1992-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洪业诉被告孙继姝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民字第1317号本院于1992年7月4日对原告王洪业诉被告孙继姝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1992)民字第1317号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对判决书中被告孙继姝的“继”字有误,现更正为“际”。即孙际姝。审 判 长  丁占生审 判 员  王凤霞代理审判员  潘 力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裴海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