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阿法民裁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1992-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团给乡企业公司与安西县石棉矿石棉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团结乡企业公司,安西县石棉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民裁字第03号原告:阿克塞县团结乡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生泳,经理。被告:安西县石棉矿。法定代表人:聂常林,矿长。原告阿克塞县团给乡企业公司诉被告安西县石棉矿石棉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阿克塞县团结乡企业公司诉讼保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项、第九十二条、笫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安西县石棉矿过往阿克塞县二十公里的石棉。二、查封被告安西县石棉矿在柳园镇石棉转运站存放的全部石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塞力克审判员 田永虎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