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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321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1992-03-0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藏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321刑初24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藏祥
 
 
 出生日期
 
 
 1992年3月6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公民身份证号码
 
 
 421302199203065939
 
 
 
 
 住址
 
 
 湖北省随县吴山镇种菜牛场七组32号
 
 
 
 
 犯罪前科
 
 
 2014年10月10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3月21因吸毒被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27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3日。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羁押场所
 
 
  无
 
 
 
 
 辩护人
 
 
 无
 
 
 
 
 开庭日期
 
 
 2018年9月27日
 
 
 适用程序
 
 
 刑事速裁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随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汪国超、彭俊轩
 
 
 
 
 起诉书号
 
 
 鄂随县检刑诉[2018]21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藏祥饮酒后无证驾驶鄂SEY33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随县吴山镇邱河村八组柯家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查,被告人藏祥的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9.03mg /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另,被告人藏祥具备违法前科、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坦白等量刑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藏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四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周露露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杰
 书 记 员 宋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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