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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阿法民判字01号

裁判日期: 1992-03-0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民主乡石灰厂与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一工程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石灰厂,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一工程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1992)阿法民判字01号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石灰厂(以下简称民主石灰厂)。法定代表人:张继海,县民主石灰厂厂长。被告:阿克塞县多坝沟乡第一工程队(以下简称第一工程队)。法定代表人:董永多,县多坝沟乡第一工程队队长。原告诉被告债务一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审理。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多坝沟乡第一建筑队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拖欠石灰款伍仟肆佰伍拾陆元。我多次找被告要款,被告都推说工程款结算之后给付,但时隔几年多少工程都已结算,不予给付,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又找被告催要货款,被告说县乡镇企业局有他的保修费,要回后即付。此款被法院依法执行了,后经协商,被告打了一张总金额为伍仟零肆拾玖的欠条。另两张条据由被告会计所打,时至今日被告分文不付。故诉之法院,要求追回石灰款伍千肆百伍拾陆元,赔偿经济损失肆进伍拾元及承担此案的全部诉讼费。被告辨称:给原告打总欠条是事实,我认可,我的会计张国辉打的两张欠条我不承认,谁打的找谁要款,我的原会计陆成爱还付过一些款给原告,现在只有贰千多元欠款,原告起诉的伍仟多元不属实。查明:被告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在原告处数次拉运石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找借口推拖。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四日原告再找被告要款,经双方协议: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总欠条。但仍无说明给付时间。故原告诉之本院,要求追回货款,并赔偿长期拒付货款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属实,被告理应给付。被告的会计派车是为被告拉石灰,所以打的条据也有有效,被告有责任偿付货款。被告称一部分货款已给付原告,但举不出证据。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永多付给原告张继海石灰款伍千肆百拾陆元,限被告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二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古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