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1992-12-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63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赵勇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92年12月8日 文化 程度 初中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地 成都市龙泉驿区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马汪璐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652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勇从其租住位于本区北泉路XX号某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内,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进入同楼XX号陈某华家中,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黑色小提包内盗窃现金167元,被发现后逃走。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勇在同栋20楼配电井内被巡逻保安发现;民警到场后,从赵勇随身物品中发现盗窃的现金167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 辩护人 无 辩解意见 无 审理查明 的事实 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宣判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安光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