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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阿法经裁字第2号

裁判日期: 1992-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民主信用社与梁万菜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信用社,梁万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经裁字第2号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高俊元。被告:梁万菜,男,汉族。原告民主信用社诉被告梁万菜贷款合同一案,现因被告梁万菜确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尔德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