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阿法经栽字第3号
裁判日期: 1992-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民主乡信用社与刘世民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民主乡信用社,刘世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经栽字第3号原告:阿克塞县民主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高俊元,主任。被告:刘世民,男。原告民主乡信用社诉被告刘世民贷款合同一案,现因被告确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尔得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