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1992-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建设乡信用社与王英平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王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加依娜,主任。被告:王英平,男。原告建设乡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平贷款合同一案,现因被告确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尔德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