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
裁判日期: 1992-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建设乡信用社与王英平贷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王英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2)阿法经裁字第1号原告:阿克塞县建设乡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加依娜,主任。被告:王英平,男。原告建设乡信用社诉被告王英平贷款合同一案,现因被告确无偿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审判员 田 永 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别尔德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