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1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1992-10-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房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736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房某 出生年月 1992年10月5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女 身份证号 34120319921005XXXX 户籍地、居住地 安徽省阜阳县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杜国新) 起诉书文号 沪黄检诉刑诉[2016]676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房某于2016年3月19日20时许在本市黄浦区徐家汇路618号B2层梵创造型工作室前台处,趁被害人戴某某不备之际,窃得其放置在前台桌上的苹果牌iPhone 6s plus 64G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97元)。本案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6年6月3日17时许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房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 二○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霁雯 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胡霁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