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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479号

裁判日期: 1992-10-1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飞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479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赵飞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10月18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5年10月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邛崃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340号指控事实2015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赵飞在位于邛崃市临邛镇金桂街的“静心网吧”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该网吧65号机桌子上的一部价值3520元的苹果6Plus手机盗走。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赵飞在邛崃市临邛镇东街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赵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被告人赵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赵飞具有坦白情节,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赵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冯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