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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1992-10-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23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亮亮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十月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住址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前古镇小区8号楼2单元501户,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城阳区前古镇村529号1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7年9月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228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白天,被告人陈亮亮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前古镇小区8号楼2单元501户的东侧南卧室内,容留栾绍亮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7月中旬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陈亮亮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前古镇小区8号楼2单元501户的客厅内,容留陈腾腾、栾绍亮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陈亮亮在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前古镇小区8号楼2单元501户的东侧南卧室内,容留栾绍亮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后邀请陈腾腾到其家中,三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陈亮亮容留他人吸毒3次5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八千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陈亮亮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亮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亮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赵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