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1991-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广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34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李广友 出生日期 1991年8月9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中专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 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09号 指控事实 2017年3月26日23时10分,被告人李广友醉酒后驾驶鲁N××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南向北行驶至南京路路口处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经鉴定,李广友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广友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广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五百元。 执行起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颜 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燕 燕 书 记 员 袁 升 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