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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1991-08-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梁方旭危险驾驶案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22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梁方旭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文化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东梁家村246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强制措施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191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8日7时56分,被告人梁方旭酒后驾驶鲁B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胶州路市立医院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立案后,被告人梁方旭被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在送检的梁方旭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方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梁方旭有自首情节,并积极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梁方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厉建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王晓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