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阿法民裁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1991-12-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与郑志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郑志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1)阿法民裁字第011号原告: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法定代表人:金文英,矿长。被告:郑志斌,男,汉族。案由:运输合同纠纷。原告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诉被告郑志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驾驶041754东风汽车从该矿拉走五点二吨石棉,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石棉款八千三百二十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二千零九十五元二角及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运单上的字不是他自已所签,否认拉过这车石棉。原告方只有货物运单和代运单各一张为证,本院委托酒泉地区公安处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货物运单)和我院搜集的一些被告的签名、条据等,进行字迹鉴定,因字迹太少,无法鉴定.原告方又提不出新的证据,难以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驳回起诉。二、诉讼费四百二十六元六角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别克审 判 员 田永虎代理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