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5刑初394号

裁判日期: 1991-10-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丹宁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39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宋丹宁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35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宋丹宁通过微信向他人贩卖、传播含有淫秽视频内容的网络链接,获利600余元。经鉴定,被告人宋丹宁向他人贩卖、传播的网络链接中,有87个视频属于淫秽视频。指控罪名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宋丹宁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5000元以下罚金,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宋丹宁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丹宁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丹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宋丹宁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对被告人宋丹宁退还的违法所得600元,公安机关已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机一台、智能移动电话二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