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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1990-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周侜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37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郑周侜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女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六月二十五日文化程度大学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户籍所在地邛崃市住所地邛崃市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6年9月23日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唐怡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7]327号指控事实2012年8月17日,被告人郑周侜与邛崃市XX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该公司的客户代表。2014年5月,被告人被公司安排至天台电力服务所工作,主要承担该服务所得电费账户管理、专变客户电费回收、与公司营销、财务对账等工作。2015年7月,被告人通过微信聊天认识郭某某,两人在短暂交往后迅速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在此期间郭某某以自己做工程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多次向郑周侜借款,并向郑周侜承诺工程完工后给她买车买房。在利益诱惑下,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采用伪造营销报表,篡改银行现金缴费单等方式将用电户通过自助交费机交纳的电费截留,共计1143628.57元,并将该资金分多次借给郭某某使用。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在公司人员陪同下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9月30日,邛崃市公安局民警从郭某某处扣押了人民币60万元,并于2016年11月17日将该现金发还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邛崃市供电分公司。指控罪名挪用资金罪量刑建议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情节辩护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辩解(护)意见被告人郑周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被告人郑周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郑周侜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543628.57元,依法退赔被害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邛崃市供电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郑周侜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二、对被告人郑周侜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543628.57元,退赔被害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邛崃市供电分公司。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判员童吉二Ο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万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