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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1990-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329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李强 出生日期 1990年6月23日 民族 汉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 辩护人 邓兰英,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强制措 施情况 2017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334号 指 控 事 实 2017年4月12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强醉酒驾驶 “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至本区经开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挡获。交通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被告人李强有酒驾嫌疑,遂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李强当天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坦白,初犯,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人身危险性小、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李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胡栋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