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1990-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79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六月十九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职业务工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海小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768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21日0时40分许,在青岛市黄岛区灵酒店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鲁B×××××轿车与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B×××××轿车相撞,两车损坏。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55.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且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惠芳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