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562号
裁判日期: 1990-06-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田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56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田某某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六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无业住址山东省平原县桃园街道办事处寇坊村149号身份证号码371426199006105614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16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6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AU6K**号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海大道与两河路路口,与滨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白秀爱驾驶的辽AM32**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检测,被告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2.5mg/100ml。被告人赔偿对方损失,取得了谅解。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系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田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赵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