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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2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1990-05-0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王云东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2刑初43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王云东 出生日期 1990年5月3日 民族 汉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情况 2017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 梁敏、宋双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8)42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王云东于2017年11月22日零时许,醉酒后搭乘出租车至崂山区海昇大酒店,因资费问题与司机发生纠纷,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民警蔡文生与协警至现场处警。期间,被告人王云东与路人崔建勇发生争斗,被制止后购买水果刀再次回到现场,欲找崔建勇理论,民警蔡文生发现后上前阻拦,被告人王云东挥舞双手挣脱时,手中的水果刀划伤民警蔡文生颈部。经法医鉴定,蔡文生伤后检见颈部皮肤划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指控罪名 妨害公务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意见 该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查明事实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云东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蔡文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现已付清。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云东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云东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云东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高 萍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霍 静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