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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1990-05-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梅风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5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梅风云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五月二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女身份证号410185199005254605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大金店镇文村27号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1号指控事实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梅风云在登封市区东商埠街“三妮手工馍”店内,趁他人不备之际,将被害人张某手提包内一张以其丈夫刘某为开户名的工商银行卡盗走,并于同年1月25日到中岳大街与嵩阳路交叉口附近的交通银行内,将银行卡内的7500元盗走。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梅风云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至7000元,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3月6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梅风云归案后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风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梅风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且归案后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又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律对缓刑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梅风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