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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1989-09-0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宋大凯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川0105刑初1416号 被告人身份情况 姓名 宋大凯 出生日期 1989年9月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仁寿县 前科情况 2013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强制措施情况 2016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387号 指控事实 2016年6月10日晚,被告人宋大凯在本市青羊区双清中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邓杰家中暂住。次日凌晨4时许,宋大凯盗走邓杰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鉴定价值3900元)、一部苹果6S手机(鉴定价值4900元)及一条黄金项链(无法鉴定)、一只丹尼尔惠灵顿牌手表(鉴定价值1000元)及现金500元,后宋大凯将盗得的苹果手机、黄金项链以4300元的价格销赃,获款耗用。同年6月29日22时许,民警在本市成华区洪山北路99号“亿游网吧”内将宋大凯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一只丹尼尔惠灵顿牌手表。手表已发还。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累犯,从重处罚 辩护 意见 被告人宋大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大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大凯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宋大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对被告人宋大凯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并退赔被害人。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审判 组织 判决 日期 审判员 王 荻 二○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 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