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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1989-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XX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459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XX程 出生日期 1989年8月3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42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0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XX程酒后驾驶鲁QXXXXX号小型轿车从胶州湾高速公路青岛西收费站驶入高速路后行驶至红石崖收费站时,被在此处值勤的交警查获。后被带到医院抽血检验。立案后,被告人XX程被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在送检的XX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XX程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XX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尉 罡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