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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1989-02-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晓宾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102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晓宾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汝州市现住址河南省汝州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盗窃于2017年8月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景俊娜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45号指控事实2017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张晓宾到登封市少室路与中岳大街交叉口附近的“高记烧饼”店门前,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在之际,将被害人停放在“高记烧饼”店门前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800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张晓宾判处罚金35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晓宾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张晓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涉案被盗电动车已追退,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宾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晓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涉案被盗电动车已追退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晓宾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