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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03刑初462号

裁判日期: 1989-02-1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海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刑初462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张海东 出生日期 1989年2月10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 公民身份证号码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强制措施 2018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454号  指控事实 2018年3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张海东在青岛市市北区福州北路XX汽修厂的宿舍内,盗窃被害人尹某的衣服口袋内人民币100元。 2018年3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海东在青岛市市北区劲松一路XX汽修厂的宿舍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放在床上枕头下的钱包内人民币1300元。 2018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海东在青岛市市北区绍兴路XX汽修厂的宿舍内,盗窃被害人田某的黑色行李箱里的棕色钱包内人民币500元。 后被告人张海东被抓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海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海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三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张海东向被害人尹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向被害人李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300元,向被害人田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