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0211刑初638号

裁判日期: 1988-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11刑初63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葛某某
 
 
 出生日期
 
 
 1988年6月15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中专
 
 
 职业
 
 
 务工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
 
 
 
 
 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
 
 
 2017年5月5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强制措施
 
 
 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8】634号 
 
 
 
 
 指控事实
 
 
 2015年1月29日晚,被告人葛某某出资开房,在青岛东晖大酒店,容留宋云吸食冰毒。
 2015年11月1日下午,被告人葛某某出资开房,在汉庭青岛和兴路店,容留宋云吸食冰毒。
 2016年7月12日晚,被告人葛某某出资开房,在武胜关度假酒店,容留宋云吸食冰毒。
 以上,被告人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判处拘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三千元。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被告人葛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葛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执行起算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德成 
 二O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赵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