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285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1988-05-0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邹伟庆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5刑初215号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邹伟庆
 
 
 出生日期
 
 
 1988年5月8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住址
 
 
 捕前住莱西市
 
 
 特殊身份
 
 
 无
 
 
 
 
 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因盗窃于2005年4月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6年4月6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莱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8]24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邹伟庆窜至莱西市经济开发区院庄村村东姜某经营的采摘园内,爬窗入室,盗窃黑色红米1S手机一部和钥匙一串,后将采摘园内停放的一辆蓝色奥斯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莱西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奥斯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400元,黑色红米1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8年3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邹伟庆窜至莱阳市吕格庄镇某村史某家,用砖头砸门锁入室,盗窃史某放在衣柜内的灰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浅蓝色的邮政包一个、黑色女式钱包一个,史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现金人民币297元、银行卡若干张。
 被告人邹伟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时提出被告人邹伟庆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退赔
 情况
 
 
 涉案的黑色红米1S手机、灰色女式挎包、浅蓝色邮政包、机动车驾驶证、银行卡若干张已由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伟庆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邹伟庆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被告人邹伟庆盗窃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退赔给被害人。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邹伟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不得假释,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7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邹伟庆退赔被害人史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百九十七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克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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